一、
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合同主体有限定性;
工程建设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资质的法人;而发包人一般应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
工程建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而不是其他工作。
3.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工程建设合同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从资金投放到成果的验收在法律上都有特别要求。
4.工程建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不能是口头约定或者是口头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工程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找法网提醒您,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三、
如何处理无效的工程合同
1.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2.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
3.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